由国家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GB5296.6-2004《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:家具》(简称“家具使用说明”)强制性国家标准2004年正式实施。厂家在此之后生产的家具必须具备使用说明(标签、标牌、使用说明书等),方可进入市场销售,之前生产的产品实施过渡期为一年。
《家具使用说明》内容含正文、附录两部分。正文包括编制家具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,提供的位置、方式和形式,编制要求,编写质量评价等内容;附录部分包括以下内容:
一、概述(家具名称,主要用途及适用范围(必要时包括不适用范围),品种、规格,型号及其组成含义,使用环境条件,对环境的影响,安全,执行的标准编号,生产日期);
二、结构特征与使用原理(总体结构及其使用原理、特性,主要部件或功能单元的结构、作用及其使用原理,各单元结构之间的联系、系统工作原理,辅助装置的功能结构及其工作原理、工作特性);
三、技术特性(主要性能,主要参数);
四、尺寸(外形尺寸,安装尺寸)
五、材料(主要原辅材料(如基本材料、表面装饰材料、装填料)的名称、特性、等级、产地、使用位置等,涂料及粘合剂名称及有关情况,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);
六、安装、调整(安装条件及安装的技术要求,安装程序、方法及注意事项,调整程序、方法及注意事项,安装、调整后的验收试验项目方法和判断);
七、使用(使用方法,注意事项及容易出现的错误使用和防范措施);
八、故障分析与排除(故障现象,原因分析,排除方法);
九、保养(日常保养方法,定期保养方法,长期不用时的保养方法);
十、搬运、储存(搬动、运输注意事项,储存条件及注意事项);
十一、开箱及检查(开箱注意事项,检查内容);
十二、图、表、照片(外形图、安装图、布置图,结构图)
十三、其他(质量级别,生产厂保证、售后服务事项,需要向用户说明的其它事项);
十四、生产者名称、通信信息(企业名称、生产者名称、进口代理商、经销者名称,地址、邮政编码、电话、电子邮箱等)。 |